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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報【王姿琳╱台北報導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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繼承者們注意了!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昨(5)日指出,若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有2人以上,因故無法一次繳納稅款,可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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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應繼分分單繳納,就能申請核發不動產的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,辦理繼承登記,避免因逾期未辦理,遭地政機關列管及加收規費。

國稅局官員舉例,被繼承人甲君過世,尚有配偶乙君,並育有丙、丁、戊與己4名子女,即繼承人共有5人。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新台幣100萬元,繳納期限為9月10日,因繼承人間尚有紛爭未解決,產生無法一次繳清遺產稅的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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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員解釋,在上述情況下,每位繼承人的分單遺產稅額為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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萬元,乙君本人可以在繳納期限前先向國稅局申請分擔繳納部分遺產稅,即乙君繳納20萬元後,就可以依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41條之1規定,向國稅局申請核發不動產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,並以該證明書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。

然而,除乙君繳納的20萬元外,其餘分單差額80萬元仍為連帶債務,依同法第8條規定,在全部應納稅額尚未繳清前,不可以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處分、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。避免繼承人因為未在期限內繳清遺產稅,導致繼承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超過辦理繼承登記期限,將由地政機關加徵規費及列冊管理,甚至在超過列管期限後,仍未聲請登記,恐遭移請財政部國產署辦理公開標售。

官員提醒,遺產稅是由全體繼承人負連帶責任,即使乙君已繳納20萬元的分單遺產稅,但分單差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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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0萬元部分仍負有繳納義務,如逾繳納期限未繳,每逾期2天就會加徵應納稅額1%滯納金;若逾期30天,國稅局就會將全體繼承人移送強制執行,並就應納稅款及滯納金,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,按日加計利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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